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专利侵权行为形态
释义
    侵权行为形态是制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做出的不同分类,这对于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侵权的具体形态根据《专利法》可分为二类:
    (一)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未经权利人许可;
    (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另外,《专利法》第59条还规定了另一种违法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此种行为不是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也就不是专利侵权,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
    除法律规定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另两种侵权行为:一个是过失假冒,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这时,该行为即使无假冒故意,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另一个是反向假冒,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第六十三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3 17: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