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的辩护要点 |
释义 | 1、主观上的过失或工作上的失误。如果行为人是因为主观上的过失或者工作上的失误造成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本单位财物的结果,或者是由于他人利用自己主观上的过失或工作上的失误而实施了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实现同谋或者时候没有进行分赃,不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2、行为人出于暂时挪用的目的。行为人出于永久占有资金的目的,必然尽其所能掩盖、隐匿资金的真实去向,尽量在有关账目上不留痕迹。如果行为人挪用后并未平账、销账,挪用的账目仍然能在单位账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行为人并未将其挥霍致使无法归还的,应当定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人因与单位的纠纷引发侵占的。 一、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如何区分?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如下: 1、主观目的不同,职务侵占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挪用资金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产,包括资金和物品,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本单位的资金;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间接侵犯了所有权,职务侵占罪直接侵犯了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犯罪手段不同,挪用资金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利于职务的便利,非法挪用本单位财产。由于其主观准备归还,一般不采取变更账目、冒名取款等秘密虚假手段。但由于职务不同,犯罪条件不同,行为人个体差异多样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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