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哪些原则 |
释义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原则和程序。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应被遵循。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辩论权利。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包括由合议庭组成的审判员审理、不适用调解、根据情况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应保持司法独立,行政机关在法律面前与公民平等。 法律分析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哪些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公民都有用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行政案件审理程序是什么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行政案件涉及到国家机关之中的行政机关,所以人民法院在审判的时候,一定要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国家已经从体制上、从制度上根本上保证了司法、行政、权利机关之间的独立,司法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行政机关在法律面前与公民一样是平等的。 结语 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保证了司法公正。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进行辩论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包括起诉理由不能成立、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需要变更或废止等。人民法院保持司法独立性,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律面前与公民平等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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