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丘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商丘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九条: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26项:船员适任证书的核发,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二、商丘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签发条件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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