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联企业混同经营、交叉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及责任如何承担? |
释义 | 一、关联企业与混同用工(一)劳动法上关联企业的认定关联企业是指在法律上相互独立,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的同为第三者所控制或拥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关联企业的关系不同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它们在公司法上属于独立法人,相互间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盈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仅从外观上难以判断。通常从两方面判定(二)关联企业之间“混同用工”的认定标准由于关联方式的不同,关联企业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关联企业和合同上的关联企业。事实上的关联企业是通过控股方式建立起关联关系的企业,而合同上的关联企业则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建立起关联关系的企业。二、管理公司混同用工或交叉的责任承担混同用工并不必然适用连带责任,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下,关联公司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则系基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考量;二则系比照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风险提示:联公司之间混同用工的案件的类型:(1)“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上下级公司之间的混同用工。(3)以“项目合作”为名的混同用工。(4)关联公司之间轮流交替用工。 关联企业交替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但其他劳动条件未变化,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说明用人单位在有意通过变更或交替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如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但发生劳动纠纷被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查明事实,劳动关系很可能按实际的劳动关系认定。而且如果岗位、工资的发放、工作地点等都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劳动者要举证相对比较容易,企业的行为不被认可的概率很大。风险提示: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一定共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若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故意通过变更合同规避法律责任的除外);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并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要素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根据劳动者的主张,判决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者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1、单位指派员工在关联企业工作,模糊用工主体。如果混同用工的单位均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混同用工的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如果混同用工单位不依法给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后果:劳动者因为单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单位不交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因此造成自己的损失。3、对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一定共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若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并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要素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根据劳动者的主张,判决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者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谁来承担?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公司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当出现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关联公司最好从财产、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方面避免发生混同的情形,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要是协商不成或无法协商的,最好尽快咨询专业公司法律师,分清法律责任,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谁来承担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公司债务应由其共同承担: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当出现公司关联机构混同的情况,由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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