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此公判公审是否合法? |
释义 | 1988年最高法曾经发文,禁止公审公判。因此现在公审判决是违法的。 公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种方式,在群众参加下在法庭外审判有重大社会意义的案件。公开审判,是指在法庭内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诉讼原则,即将开庭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而公审则是在庭外,在群众间进行审判(召开审判大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多次联合下发过《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最高法院又在2003年发布《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第七条明确规定“完善及时宣判制度。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自此,我国已经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从原则上禁止公审公判,否定了“集中公审公判”等审判活动。 现在有了电视庭审直播以及网络庭审直播。这其实就是变相的“万人公审大会”。 刑事庭审中网络直播,并不全是好处,还是有潜在风险的。 1、刑事审判程序异化,背离司法改革目标。容易搞形式主义。 2、容易重蹈“先定后审”的覆辙。为了庭审成功,必须做大量的准备,而这种过度的庭前准备,势必将当庭审判工作的重心前移至开庭之前,其结果就会使我们一直努力根除的“先定后审”这个弊端死灰复燃,从而最终走上与司法程序改革背道而驰的道路。 3、网络庭审直播的过度公开化、透明化给证人出庭作证设置了屏障。证人(包括被害人)面对庭审直播所产生的压力,其个人的种种“隐私”,诸如姓名、住址、家庭状况、与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等情况,暴露在天下,谁能没有压力? 最特别的是,这种“变相的公审大会”,可能会使被告人因为一次犯罪行为而终身背负“罪犯”标签,名扬天下,不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公捕公判游街示众之所以死灰复燃,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有关执法机关急于要展示其执法的“业绩”,展示其严格执法的形象。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暴露出执法者法治和人权意识的淡薄。这种公捕公判其实就是“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经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认定,并不是罪犯,他们享有除了配合司法机关侦查活动以外的其他公民权利,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而“公逮公审大会”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更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益的侵犯。公审,会让犯罪嫌疑人日后刑满出狱后无法融入社会生活,无法像正常人工作,很容易造成没有生活来源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公审这种起源于封建集权社会、文革盛行的方式,必须要杜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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