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被占了10公分怎么处理 |
释义 | 需要拆掉。 如果宅基地房屋有超建的情况,那么需要村委会去到现场考量之后,才会作出具体的处理。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宅基地房屋超建后,其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可以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命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在非法占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子拆除掉,或者让村委会向其征收超占部分的有偿使用费,也可以把超出的面积,详细的记载到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里面,等到以后分户建房,或者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照法律规划重新建设的时候,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将其超过的那部分退还给集体。 农村宅基地被公共土地占用,可以向基层组织进行反映,也可以向政府土管部门举报。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被占房后处理方式如下: 1、收集好相关证据后,可采取先和邻居协商,选择租赁或一次性补偿,甚至拆除等方式补偿损失; 2、如协商不成,可请求村中威望高者或村委介入协调处理,争取协商解决; 3、如果依然没能和平解决,可到当地相关国土部门投诉反馈,请求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4、最后,如依然没能解决,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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