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不是必须一次性缴纳。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一、公司法法第二十八条释义是什么 公司法法第二十八条释义: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股东出资不足应该如何处理? 股东出资不足的,处理方式有: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出资不足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一人公司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一人公司设立需要的条件有: 1、公司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单位;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3、有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