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只是一种行政处分。 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方式和任用行为,也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目的是为了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为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配备适宜的人才。 行政处分的特点有: 1、行政处分属于国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行政处分是各级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无需法律特别授权; 2、行政处分以行政隶属为前提,行政机关不能处分不属于它的人员; 3、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 降职和降级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目的不同:降职是为了充分发挥不同人才的作用,合理调配人才资源;降级是直接降低公务员的行政级别; 2、两者的惩罚性不同:降职惩罚较轻;降级的惩罚性较重; 3、两者的处罚原因不同:降职的原因在于不称职或不胜任现任工作,对今后影响不大;降级的原因是公务员违反纪律条令,对今后影响很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四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