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永州市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金标准 |
释义 | 湖南永州市交通事故伤亡赔偿金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其他规定: 我国实行城乡区分的二元户籍制度,城乡差距较大,在民事赔偿中,对于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针对城乡分别实行不同的赔偿标准。国家取消二元户籍制度的根本宗旨是消除城乡差别,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国家的大政方针,沿着消除城差别的路径前行。因此,民事赔偿中的二元标准应当缓行,必须坚持一元化的民事赔偿标准。今后各省应当公布一个全省平均收入的数据,以全省平均收入为标准合情合理。在目前仍然存在城镇平均收入、农村平均收入,而没有全省平均收入的情况下,如果取算术平均数或者加权平均数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无疑会降低城镇户籍人口的赔偿标准,会引起城镇人口的不满,作为过渡的权宜之策,应当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 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以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一审民事裁判的,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执行,不因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别而发生变化。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以前发生民事赔偿的法律事实,但是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再由法院一审裁判的民事赔偿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赔偿标准。也就是说,只要户籍制度改革以后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赔偿案件,应当一律不再适用关于农业、非农业户籍人口收入的数据,统一适用城镇人口平均收入的数据作为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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