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
释义 | (一)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9年1月1日起,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8年的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行业规定比例执行,从1999年1月1日起,各行业企业按如下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铁道系统施工企业16.2%,运输企业20%。邮电系统所属企业20%。电力系统生产企业18%,火电施工企业14%,水电施工企业13%,事业单位17%。石油系统长庆石油勘探局21%,玉门石油管理局23.5%,培黎石油学校42%,西北地质研究所18%。民航系统所属企业13%。有色系统所属企业维持移交前执行费率24%。金融系统左商银行17%,建设银行13%;农业银行17%;中国银行13%;交通银行(含太平洋保险)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13%。煤炭系统27.5%。煤炭、有色系统为行业平均费率,行业内各企业的具体执行费率,由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分解。煤炭、民航、金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5年内调整到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铁道、邮电、电力、有色、石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3年内调理到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纳。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口径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四)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维持原行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不变。铁道、电力、煤炭、农行、中行、人寿保险、人民保险公司系统按照企业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邮电、石油、民航、有色、建行、工行、交行(含太平洋保险保险公司)系统按照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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