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移民搬迁政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扶贫移民搬迁对象 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居住在没有任何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十年九灾,不具备生存、生产条件的村民小组和远离中心村组,正常年份人均占有粮食不足200公斤;资源贫乏,没有开发空间,难以形成主导产业,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年人均纯收入不足1067元;饮用水严重污染,有害矿物质严重超标,地方病严重,短期内难以改善;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远离集镇和交通干线,信息闭塞,修路、拉电、饮水一次性投资太大,今后若干年内不可能规划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贫困村、组、户;被迁贫困户户主应智力健全,身体健康,有艰苦创业精神,具备劳动技能,年龄在16—50岁。 二、搬迁原则 一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是有土安置,积极稳妥,农户自愿,政府引导;三是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四是坚持乡、村自我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以乡、村自我安置为主;五是坚持分散安置与整体安置相结合,以分散安置为主;六是坚持投亲靠友安置与组织安置相结合,以投亲靠友为主;七是坚持吊庄移民与一步到位相结合的原则。 三、补助标准及办法 “1+5”模式,即每人补助1000元,每户再补助5000元。移民扶贫补助资金由县扶贫办直接兑付到移民手中,防止在兑付过程中流失,严禁通过乡(镇)、村组兑付,或以实物等其它形式抵扣,决不能移民扶贫补助资金,截留用于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资金全额兑付到户。 四、建房标准及质量要求 移民户建房面积人均不得少于20平方米,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总造价超过5万元的按非贫困户对待,否则不享受扶贫移民的“1+5”补助。做到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村镇长远规划;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要求,围绕“搬得起,住得下,能发展”的总体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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