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离婚冷静期是否可延长? |
释义 | 疫情期间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在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发放后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回执单,向婚姻登记机关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若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未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仍想离婚,应在冷静期届满30日内亲自申请离婚证。疫情原因无法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有不同处理方式,可咨询了解。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和1077条。 法律分析 在疫情期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内不愿意离婚,他们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具体来说,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果遗失,需要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他们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和《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如果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双方仍然想要离婚,他们应该在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办理的,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建议咨询办理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了解处理方式。可能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重新进行预约;二、可以申请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领取进而申请延长领取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结语 在疫情期间,如果离婚冷静期内的当事人不愿意离婚,他们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具体流程是,任何一方在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的30天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相关文件存档。如果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未共同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仍希望离婚,双方需在冷静期届满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疫情期间,不同婚姻登记机关有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相关机关了解具体操作。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和1077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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