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经再审后做出新的生效判决,就撤销了原来的生效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79、182条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做了规定: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2、再审申请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提起再审的范围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