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减刑的幅度的规定是: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最多可以减刑一半;
 2、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3、对于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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