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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规定
释义
    律师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 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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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2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