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 管辖 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以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和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 管辖权 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