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中没有写住房公积金公司还会提供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积金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员工和公司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公积金问题,要咨询公司人事部,如果面试时,公司明确说明缴纳公积金的,但实际没有办理公积金的,反映到劳动局解决。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如果公司口头承诺给劳动者缴纳公积金,那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上面没有写劳动者也应该要及时提出来。相关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入职之日起30日内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所以住房公积金也应当是强制缴纳的。如果员工发现工作单位没按规定缴存,可通过本市的住房公积金网或打电话进行投诉;如果查出情况属实,可监督单位进行补缴。但如果单位只是没有给个别员工按规定缴存,就需要该员工提供详细的资料到管理中心进行实名举报。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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