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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版发票,新版发票不需要盖发票专用章
释义
    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区别
    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区别大了,需要您牢记哦,趁现在还有一个机会提醒您:一、新版发票内容相对于旧版发票主要修改了以下新增:增加不征税项目、附加扣除项目和销售额未分配利润项目,删除了错误修改、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开票限额和通过代开发票的政策调整、增加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代开发票等。二、新版发票各联次修改情况:1、普通发票栏次:从“本期发生应税行为”调整为“本期发生应税行为”;2、客户确认、代开发票和其他联次修改情况:代开发票内容增加4联,其中三联新增客户确认内容。3、普通发票联次修改情况:增加“代开发票联次和负数联次调整”、“其他联次调整”4、专用发票联次调整情况:普通发票内容增加5联,其中一联新增代开发票内容。5、发票联次调整情况:普通发票新增一联,不出售税控系统的发票,这一联由税务机关代开。6、机打发票编码:增加1个修改内容。发票专用章修改情况:1)代开发票代码及发票专用章同时变更;2)发票代码和发票专用章由原“3位3章”调整为“2位1章”。
    发票专用章现代码和简称由原“13位6章”调整为“2位2章”。三、认证需要提交的资料:1、单位印章原件;2、单位公章原件;3、单位财务章原件,且需留存单位负责人签字;4、法人及总经理签字。(建议购买专用发票,虽然在扫描和传真中可能会有差错,但可确保发票真实,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四、新版发票已开具及无法扫描的地方:1、代开发票栏次;2、不能为电子发票的发票栏次;3、本期发生应税行为已覆盖的业务;4、未开具发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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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发票没有发票章
    新版发票没有发票章,怎么开具增值税发票?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首套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时应在票面注明购货单位和销货单位所在地(不含注明发票抵扣联、记账联留存抵扣联的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所在地),以及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信息。找财务或者税务出个发票即开系统打印就可以了。其它任何的什么报销都不用考虑了。
    使用电子发票就有加盖财务公章的电子发票。一般认为所有发票必须要有发票章,这是整个发票行业规范要求。对企业财务税务要求很严格。一张普通发票5位数字的负责开具至少需要财务岗到税务岗盖章审核方可开具。
    当然如果仅凭个人业务能力,个人操作也可以。财务越往上要求越高。开普通发票有三种发票章:1、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纳税额为零)时使用发票专用章,报送给税务机关作为出具发票的凭证;2、对于不含票收入的收入(应纳税额为零):如果是用普通发票开支,在后期正常开具普通发票后即时认证,则无需在所有专用章的场所注明收款企业和开票企业;收款企业和开票企业是各一个人;3、收款企业和开票企业是用公司印章注明收款企业和开票企业,同时后期用公司印章代替个人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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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发票监制章
    新版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6742020000002621327发票代码及其内容第一条一、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以下统称《名单》)。第二条二、适用《名单》中所列范围的企业应分别做好材料准备工作,切忌混淆概念,发生问题不可追究不利于相关职责部门的责任。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十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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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3: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