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隐名股东有法律地位。隐名股东即投资人以他人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隐名股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确认其显名股东的身份,实际上其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认缴出资义务,承担对公司的投资责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常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合同法具体条款调整。所谓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他人为股东的投资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