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大多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这类监护人年龄普遍偏大,而且大多数人文化程度不高,这就使得他们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常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地。由于家庭缺少正常的监护人或者根本没有监护人,使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严重的创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