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身份证只能在户口所在地办吗 |
释义 | 1、不是,身份证不是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但必须由户口所在地签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且当事人无法本地办理的,可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经该机关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后,予以送发当事人。 2、如果当事人目前所居住的城市,属于开通了异地补办身份证业务的十大省份/城市之一的,可以在异地补办身份证;反之,则只能回户口所在地进行身份证补办;当事人补办身份证的,应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异地补办身份证的居住地的城市派出所,提供当事人的户口本原件,进行补办。 3、如果当事人目前所居住的城市,属于开通了异地补办身份证业务的十大省份/城市之一的,可以在异地补办身份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生活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但是,以下情形不得异地办理,还是只能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1)相貌特征变化特别大,难以确认身份的; (2)属于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未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指纹信息的。 (3)有不良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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