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上海市自2019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420元调整至248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为22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的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补贴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用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法律客观: 《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5号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20元调整为248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 (三)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四)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为22元。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