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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官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释义
    根据规定,我国军人的工资也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不交个人所得税。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法规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法规,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法规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法规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 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五、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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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0: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