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官工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释义 | 根据规定,我国军人的工资也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不交个人所得税。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法规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法规,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三、上述法规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应按法规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缴。 四、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法规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 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还各地。 五、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一、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 二、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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