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抚养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释义 | 离婚后的再婚抚养费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债务范围,但是是需要仍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同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再婚抚养费属于共同债务吗 离婚后的再婚抚养费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属于债务范围,但是是需要仍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同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共同债务和抚养费冲突吗 不冲突。离婚时源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这个债务是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抚养费则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如果想用共同的债务与抚养费相抵,协商一致意见的话,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这样一个诉讼,但是法院的判决书一般都不会判决进行相冲抵的。因此离婚后的共同债务跟抚养费是不相冲突的,也不能进行一个相抵扣的。 离婚后共同债务跟抚养费冲突吗 离婚后的共同债务跟抚养费是不存在冲突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源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这个债务是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抚养费则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如果想用共同的债务与抚养费相抵,协商一致意见的话,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这样一个诉讼,但是法院的判决书一般都不会判决进行相冲抵的。因此离婚后的共同债务跟抚养费是不相冲突的,也不能进行一个相抵扣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再婚家庭孩子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十八周岁为止。再婚后给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与离婚后再婚前的给付数额是一致的,即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再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我再婚付不起抚养费 向法院举证证明收入水平,确实支付不起,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该内容由 徐一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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