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三、对个人转让住房,不能够提供购房原值发票或合理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致使不能够准确计算应缴纳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1%。 对个人转让住房,能够提供购房原值发票或合理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