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释义 |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如下: (1)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监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监察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监察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监察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监察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要求如下: (1)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2)、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有什么不同 1、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2、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3、工作职责不同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劳动仲裁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4、法律后果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5、法律地位不同 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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