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如下: 1、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予纳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一)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二)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 (三)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加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 (四)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等于(成本加利润)除以(1减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等于(成本加利润加自产自用数量乘以定额税率)除以(1减比例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