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职教师必须是“无偿补课”,不能收取家长的钱财。也就是说为了能够让教师真正回归到教育上,所以,不应该掺杂利益的关系,这样也会让教育更加地清正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