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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地人在西安申请公租房条件
释义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城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单身申请人年满28周岁。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毕业三年以内,下同)、外来务工人员(含三县一市,下同)、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市级以上劳模(由市总工会认定,下同)、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户籍和年龄限制。
    (二)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收入条件。2011年收入条件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17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2500元。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制定。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条件,由市和县(市)政府适时调整公布。外来务工人员须在沈阳市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一年。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申请家庭在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家庭的住房是指在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的在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
    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包括当年公租房资产的增减套数、面积、资金需求和来源、上一年度资产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经营维护等情况。公租房资产配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同上报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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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