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可以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 |
释义 | 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乙肝携带者违法,违反平等就业原则,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工作岗位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但需治愈或排除传染嫌疑。除国家规定禁止的工作外,不得以乙肝为理由拒绝录用。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以乙肝拒绝录用是违法的,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并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有确切的证明,拟聘用的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因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佳,更不能以劳动者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拓展延伸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因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而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合理的安排和保护。同时,乙肝病毒携带者也有义务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不会对他人造成传染风险。为了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益,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乙肝病毒的科普宣传,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和支持,同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用人单位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结语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拒绝录用,违反平等就业原则需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工作岗位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否则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录用。为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益,用人单位应提供科普宣传、防护措施和支持,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不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实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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