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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
释义
    欠债人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撤销权行使问题有什么法律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不是恶意转移财产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不是恶意转移财产的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为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其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如果债务人不是恶意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三、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可以不可以撤销
    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如果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可以撤销,如果没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不能撤销。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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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