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怎么规定 |
释义 | 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的规定如下: 1、旧贷无担保人,新贷有担保人。旧贷无担保时,借款人独自承担还款责任,在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才办理新贷。对于新贷担保人而言,实际上就是为一笔无法清偿的旧贷提供了担保。在此情况下,若办理新贷时,借款人与贷款人没有将“新贷用以偿还旧贷”的事实明确告知担保人,那么担保人对“新贷”不承担担保责任。当然,担保人若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时仍然愿意提供担保的,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旧贷、新贷都有担保人,但由不同的人提供担保的。“借新还旧”后,旧贷的合同因债务履行完毕而消灭,担保人的责任随之消灭。新贷的担保人若不知道新贷用以偿还旧贷的,则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人受到欺诈”的情形,应免除新贷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3、旧贷、新贷担保人是相同的人。当相同担保人为新旧两份贷款提供担保时,实际上并未加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此无论担保人是否知道新贷系“借新还旧”,都应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 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全部或者部分旧贷。实践中,银行和金融机构等主体为催收贷款,往往采用“借新还旧”的方法,并依据旧贷中的担保合同而要求旧贷中的担保人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旧贷已经因新贷款合同的签订而消灭,即主债权已经消灭。基于担保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其上的担保随之消灭。此时,担保人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涂销登记”,贷款人(债权人/金融机构)以旧贷上的担保物权尚未进行涂销登记为由,请求旧贷的担保人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为保障新贷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在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向新贷担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新的担保人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处境或风险(否则构成“恶意骗保”,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当然,如果为旧贷提供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同意为新贷提供担保的,就新旧贷系同一物的担保人的,则不论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均应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旧贷因借新还旧而消灭,为旧贷提供的担保随之消灭,担保人仅需对新贷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而言是公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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