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行政许可能代替消防安全许可证吗 |
释义 | 一、消防行政许可能代替消防安全许可证吗 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公安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申报表》。 2.填写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申报表》,申报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填写好的申报表和申请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支队所管辖的重点单位直接送支队防火处)。 3.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单位的报告和《申报表》后7天内,派分管参谋进行现扬勘察,按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合格的,各县(市)市由分管参谋签署意见,交大队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收取办证费,然后由大队内勤负责填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4.支队防火处在接到城市各区消防大队审核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10天内,即派分管参谋进行勘察、审核合格的,签署审核意见,报防火处长,支队主管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收取办证费,然后由防火处内勤负责填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二、扩展内容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根据经营方向的不同,需要提供的许可证也不同,对于公共场所,例如饭店、宾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都是需要提供消防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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