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4.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