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是男方的,女方可以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吗 |
释义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一、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同住。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与父亲共同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 二、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方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许可。 3、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 五、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其意见。 6、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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