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起诉是否无罪? |
释义 | 一、检察院不起诉是否无罪 所谓的不起诉,并不等于无罪释放。因为免于起诉的前提是:当事人有罪,但因为情节轻微等特殊情况,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无罪释放,本来就没有罪,本来就应该释放的。 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有: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检察院半个月不起诉案子过期。案子移交检察院一般情况下,绝大部分案件一般是传唤一到两次,需要根据案情复杂的程度来进行确定。 二、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需要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吗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 (六)有关告知事项。 检察院不起诉与无罪是属于不对等的,对于一些不符合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就不会判刑,但在有违法行为之下同样会要求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不同的案件会做出不同的处理,执法人员在确定不起诉时,也需要及时的制作不起诉的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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