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潮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潮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及授权书的原件,居民的身份证,广东省居民户口薄。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主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场)民政办提出申请。 户主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自然村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场)人民政府。 3.审核。镇(场)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组织入户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民政部门。 4.审批。区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待遇的,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镇(场)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潮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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