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是否必须参加? |
释义 | 诉讼中的证据规定及重新鉴定程序。原告提供的检查、治疗和鉴定等事项无需事先告知被告,但费用请求需提供法定票据。被告可质证原告证据并提出异议。若被告异议鉴定结果,可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可由双方商议或法院指定。 法律分析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告在诉讼中所提供的有关检查、治疗和鉴定等的事项,不一定都需事先告知被告,但原告提出的相关费用请求,应当有相应的法定票据等证据证明,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之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关证据提出异议或者直接予以否定。 原告在诉讼前自行委托有关具有鉴定资格的法定机构对有关事实进行鉴定,当然,如果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所提出的鉴定结果,则不存在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果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当然可以申请对有关事实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可以双方商议确定,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拓展延伸 被告缺席是否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被告缺席在案件审理中可能会对审理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被告的缺席可能导致无法提供其辩护意见和证据,使法庭难以全面了解案情。其次,被告的缺席可能给陪审团或法官留下不良印象,可能会影响对被告的评判和判决结果。然而,法庭也会考虑被告缺席的原因,如是否有充分理由,以及是否已经通知被告出庭等。最终,法庭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将被告缺席作为一个重要因素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被告缺席可能会对审理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最终决定还是取决于法庭的判断和权衡。 结语 在诉讼中,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原告提供的检查、治疗和鉴定等事项不一定需事先告知被告,但相关费用请求需要有法定票据等证据支持。被告有权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对相关证据提出异议或否定。原告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被告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被告缺席可能对审理结果产生影响,但法庭将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其影响程度。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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