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对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坚持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办事,严格规范经费使用和报销流程,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有序不出现违规混乱现象。建立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二是对财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三是定期对财务进行检查,防止因财务人员业务不熟而造成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事情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