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交通事故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构成交通事故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2、头面部损伤: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双眼盲目3级以上;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3、脊柱胸段损伤: 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5、胸部损伤: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 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会阴部损伤: 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8、外阴、阴道损伤: 阴道闭锁。 9、肢体损伤: 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10、皮肤损伤: 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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