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章,首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章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其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最后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章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