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审理解除关系案件分为哪几个阶段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材料,进行审查,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 法庭调查,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法庭辩论,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答辩阶段。1; 调解无效。 第三阶段; 法官主持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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