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诉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怎么投诉 |
释义 | 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案人员的投诉就在该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直接向主任或者监察部门投诉。如果是因为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直接起诉即可,无需进行举报。 可以向上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同时也可以通过信访渠道投诉亦或是通过人大投诉,又或者向投诉的劳动局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实在不行也可以以该劳动局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员所犯的行为已经是属于对仲裁的违规违纪问题,你可以向仲裁员所在的人社局的纪检监察室反映,会调查处理的。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的。领导进行反映,需要准备一些违规违纪的证据材料等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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