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一个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债务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如果同一债权同时拥有保证和物的担保,保证人对除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或因不可抗力原因灭失且没有代位物,则保证人仍应按合同或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债务人可以在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