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 |
释义 | 一、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 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元/件; (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 因案件时间、地域跨度大、集团犯罪或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6000元/件。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 标的额 收费费率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5.5%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5% 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4.5%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3.5% 1000001元—2000000元的部分 3% 2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 2% 5000001元以上 1% 4、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3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按照标的额收费。 二、关于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7]1058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正式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仍按《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二、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律师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7]1058号)中的《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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