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如何解决
释义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则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则债务人可以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一、债权人能放弃债权人的债权担保人责任吗
    债权人是可以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这是其权利。债权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债权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免除的范围内,免予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取消担保如何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三人(担保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担保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2、一般担保人在主债权履行期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忽视行使权利,使财产不能执行的,担保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专项监督支付的,在履行专项监督支付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或者逃避转让注册资本的,保证人应当在注册资本不足或者逃避转让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1 10: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