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规定是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才收回旧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第十六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第十七条,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第十八条,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第十九条,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要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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