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意义如下: 1、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2、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如下: 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法律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该刑罚体系依刑罚方法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互相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奠定了基础; 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法律总则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法律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罪名体系,还为各个罪名设置了具有弹性的、幅度大的法定刑。 综上所述,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