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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
释义
    【招标】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原因 在美国,近百年来,最低价中标法是其建筑业唯一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也是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采取的一种评标办法,但为什么该方法能在这些国家行之有效,到了我国却出现了"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而为枳"的现象呢 1、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导致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参与人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决定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与否。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中参与经济活动,普遍形成了一种敬畏法律的心理。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本身尚在健全和完善之中,导致市场的主体存在非理性的心理,即认为:法不责众;预计的处罚轻微;诉讼成本高对方不愿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由此产生,建设工程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总是等到因造价不足影响质量等事故发生之后,方醒悟责任的重要性,却为时已晚,杭州地铁事故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投资方、建设承包商,政府监督部门获得教训的代价未免过于血淋淋。 2、建筑承包商企业性质的差异 在国际上,承包商完全私有化,但在中国,国内的国有企业改制尚未完成,承包商的体制呈多元化状态。"盈利"是私营企业的唯一经营目的,但对于国有企业的决策而言,其决策目的要复杂得多,用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竞价的办法承揽工程,理由不外乎,企业有了产值领导就有了政绩,出现问题也有政府担着,就算没有这些,至少可以维持生计、减少员工下岗、不会立即给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3、"低于成本"必须考虑,却缺乏专业技术保障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于低于成本价格竞争作出严格限制,但却没有明确这里的"成本"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虽然全国人大法工委解释"成本"为个别成本,但操作仍存在很大的难度。从理论上,保证最低中标价格能够实现,需要一系列技术条件保证:一是招标者对投标者资格审查严格,确保参加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二是合同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三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报价。国际上执行最低价中标法,正是在这样一系列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的技术保障条件下进行的。而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程度很低,建筑企业没有编制企业定额,企业自身很难确定工程成本,同时,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也没有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成本参考价。在专业技术保障条件没有成熟的形势下,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势必导致盲目削减工、料、机单价,尽可能压低工程造价自然成了首选方案。 4、缺乏与建筑市场相配套的立法,导致建筑市场存在太多的管制盲区 虽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行为予以规范,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招投标走形式、恶意压标、陪标、围标、挂靠等等现象依然存在,市场形势越来越乱,这些,不能简单的归结为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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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3:58:29